勞動部消息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
2015-12-21 11:23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製造業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更新日期:104-12-18)
原文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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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2015-12-16 17:0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
號令修正第 44、46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5-1 條條文
大洋公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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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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