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同等學力資格
2016-01-20 08:17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40516536號 |
核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同等學力資格,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 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三) 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 具有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勞職管字第○九八○五○三三○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部 長 陳雄文 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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