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所稱第一次聘僱家庭類外籍勞工雇主應參加聘前講習之認定

2016-07-27 11:02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5 年6 月15 日

勞動發管字第1050506778 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指雇主於取得本部核發之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但前已取得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者,不在此限。

 

    雇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因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或違反本法及相關規定,且未曾參加聘前講習,雖經本部依下列規定核發法定申請期間之聘僱許可或接續聘僱許可者,日後雇主再次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時,由於自始未依規定參加聘前講習,是仍應參加聘前講習:

一、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核發法定申請期間內或外國人入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日之期間之聘僱許可。

二、 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核發外國人自接續聘僱之日起至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日之期間之接續聘僱許可。

 

    本解釋令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部 長     郭芳煜

返回